关于专家证人的问题,不少网友给出解答,其中还包括专家证人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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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缺点
1、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如下: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无疑为人民法院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
3、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① 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② 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诉法专家证人出庭法律规定
1、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2、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3、法律主观:民诉法中关于质证的规定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4、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并应当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
5、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最新规定如下: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民诉法关于专家证人的规定
1、《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法律主观:民诉法中关于质证的规定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专家证人通常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七大证据中的一种,即书证、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
4、你好,这两条是关于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
6、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澄清。
专家证人属于民事诉讼七大证据中的哪种
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不但对原告人是重要的,对于被告人也同样是重要的。毕竟在打官司的时候法官并不知道事实的真相是什么,做出的判决结果主要还是根据证据而定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财产、电子数据等。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是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缺席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义务存在或不存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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